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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女童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,勇為的未成年人只有8歲。不鼓勵、不宣傳這樣的見義勇為,實是公共決策超於理性的表現,也是對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實保障。
  今年4月,四川達州大竹縣周家鎮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,不幸溺亡。因相關法規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“不提倡、不宣傳、不鼓勵”,大竹縣綜治辦沒有為李微微評定見義勇為稱號,此事引髮網友熱議。最新消息稱,大竹縣再次召開會議討論,決定按程序對李微微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認定。
  在一個多元化社會裡,觀點碰撞實屬正常。反對政府給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,是為防止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效仿;贊同者的理由則是,事情已經發生,總得給小英雄一個交代。雙方看似針鋒相對,實則也有內在統一。比如,贊同者也認可,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並不意味著可以忽略已成事實的見義勇為,不提倡和給予嘉獎並不矛盾。
  但事實上,給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,必然涉及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宣傳,而宣傳又意味著提倡和鼓勵。反過來,政府不給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,並不妨礙民眾和社會對小英雄見義勇為的認可。“見義勇為”已經發生,確實得給小英雄一個交代,但這個“交代”不是非給一個“稱號”。從媒體報道看,其實當地政府為小英雄家庭提供的各種救濟已然不少。在法定救濟渠道之外,再去授予未成年人法律“不提倡、不鼓勵”的見義勇為稱號,實有畫蛇添足之憾。
  大竹縣相關部門之所以改“不評定”為“按程序認定且予以表彰”,一個原因是“考慮到網友的意見”。因輿論而改變原有決策,實屬公權力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大忌。爭議無處不在,如今要給未成年人評定“見義勇為”,反對之聲恐怕還會更多(之前就不少)。
  公權力機關充分尊重並回應輿情,值得肯定,但輿情並非單一指向。不管民間輿論場的觀點交鋒如何激烈,公權力機關的決策都應在尊重輿情的基礎上,依法律而為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“不提倡、不宣傳、不鼓勵”,本就是基於複雜的民意博弈的產物。依法律而為,其實也是依民意而為。
  對於媒體,關註未成年人能否見義勇為,其實是個偽命題。按中國法律,未成年人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。對一個只有幾歲的孩子,和一個已能自食其力的17歲大男孩,自然不能要求一致。個案理當個別分析。大竹縣女童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,勇為的未成年人只有8歲。不鼓勵、不宣傳這樣的見義勇為,實是公共決策基於理性的表現,也是對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實保障。面對部分網友的異議,當地有關部門本可以用說服的辦法,積極回應社會關切,但遺憾的是,事件卻從理性的不評定走向了要評定,而這是與“不宣傳”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法律精神相悖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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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 (原標題:政府對輿情應予尊重但要保持理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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